一、董事會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議通過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項目建設方案;
(四)審議通過公司的融資方案和對外擔保方案;
(五)審議通過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通過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審議通過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八)審議通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依照有關規定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決定下屬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人選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審議通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監事會
(一)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公司財務,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公司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四)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五)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金華市政府及股東授予的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經營班子
(一)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根據董事長的授權,代表公司簽訂有關文件、合同、協議;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黨支部
(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
(二)支持總經理依法行使職權,堅持和完善“一把手”負責制,參與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
(三)領導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努力建設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四)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
(五)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六)加強黨支部的自身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的先鋒模范作用。
五、工會
(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工會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職工學習黨的方針政策;
(二)組織動員廣大干部職工協助行政完成各項工作;
(三)堅持工會職能,積極參與公司的民主管理;
(四)加強工會組織建設,搞好工會積極分子的培訓教育工作;
(五)積極開展群眾性的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職工文化教育;
(六)調查了解干部職工家庭生活,幫助干部職工解決后顧之憂,協調家庭糾紛,監督干部職工福利待遇工作的落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
(七)協調干部職工與公司的關系,協調處理勞動糾紛;
(八)組織開展職工文化體育活動,負責工會經費的解交和內部審計工作;
(九)完成上級工會及公司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團委
(一)負責公司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青年,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企業優良傳統和愛崗敬業教育,引導青年爭做“四有”新人;
(二)圍繞公司生產經營中心,積極開展青年創新創效、爭創“青年文明號”、爭當“青年崗位能手”、創建“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青年爭先創優等符合青年和企業特點的活動,充分發揮青年在施工生產中的突擊隊作用,不斷提高青年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三)協助公司做好團干部的選拔和配備,對團干部的任用、調動和獎懲提出建議,并負責團干部的培訓考核工作;
(四)負責公司共青團組織建設、團員隊伍建設與管理、下級團組織的設置和撤銷;
(五)做好青年先進典型的宣傳培養,引導青年學習先進、爭當先進并積極向黨支部和上級團組織推薦先進典型;
(六)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公司反映青年職工的呼聲和建議,積極維護青年職工的合法權益;
(七)認真做好推優入黨工作,積極向黨組織輸送優秀人才,組織做好新團員的發展和團籍注冊工作,認真做好團費收繳、管理、使用和團的統計工作;
(八)完成公司黨支部及上級團組織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