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國家相關收入分配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華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市屬企業”)及其下屬國有獨資與國有控股企業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下屬企業”)的工資總額預算編制、申報、核準、執行、調整、監督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企業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應堅持效益導向與促進公平相結合、預算編制與“三定”方案相結合、依法總額調控與企業自主分配相結合、收入能增能減與分配有效激勵相結合。鼓勵企業建立內部激勵機制,重點向一線企業職工傾斜。
第二章 預算編制和申報
第五條 工資總額預算以上年度市國資委核定下發的工資總額和經市國資委審批的企業“三定”方案為基礎編制。按合并報表口徑,以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序進行,市屬企業組織做好下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的編制工作。
第六條 市國資委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宏觀經濟指標、社會平均工資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情況, 以及浙江省和金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相關政策, 確定預算年度市屬企業工資增長調控線。調控線分為上線、中線和下線三檔,實行一年一定。
第七條 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時, 應當堅持孰低原則, 即職工工資增長上限不應高于下述三個指標的最低值:企業年度利潤總額增長率、按經濟增加值計算的人均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率和按上述第六條確定的職工工資增長調控線。
第七條 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時, 應當堅持孰低原則, 即職工工資增長上限不應高于下述三個指標的最低值:企業年度利潤總額增長率、按經濟增加值計算的人均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率和按上述第六條確定的職工工資增長調控線。
第八條 經濟效益下降的企業, 其職工平均工資不得增長或應適當下降,下降幅度視效益下降情況和企業職工工資水平確定。對于執行市政府、市國資委計劃,并承擔社會責任導致經濟效益下降的企業,確保項目正常建設、運行的情況下,可以適當增長工資總額預算。
第九條 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在崗職工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職工工資總額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 以上年度市國資委審核下發的工資總額預算數為基數,將預算年度 1 月至12 月應發工資加上預計年終獎金作為預算數編制上報。當年度新進人員在職時間不滿一年的, 應換算為以年為單位納入工資總額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指標應該按照“三定方案”中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和一般職工分類編制。企業集團總部工資總額預算應單獨列示。
第十二條 市屬企業在預算年度的規定期限內完成本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編制, 預算方案提交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審議后報送市國資委。
第十三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報送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工資預算管理規定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退回企業調整或重新編報。
第十四條 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經市國資委核定后下發企業執行。
第三章 預算調整和監督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市國資委核定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預算下達后一般不予調整,但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并導致預算編制基礎發生重大變化的,應酌情調整。
(一)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調整,以及與國家經濟政策相關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
(二)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三)其他需要調整的因素。
第十六條 企業工資總額預算調整方案需經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審議后,于當年 11 月底之前報市國資委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企業應完善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鼓勵收入分配向一線基層員工傾斜。 企業收入分配方案經規定程序審議通過后實施,并公開接受全體職工監督。
第十八條 市國資委對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或檢查。對預算執行偏離預算幅度較大的、工資總額實發數超過預算指標值及未完成經濟效益預算目標值的, 將對其下一年度工資總額預算予以相應扣減。
第十九條 市國資委對在預算執行中弄虛作假以及嚴重違反預算管理規定的企業,將視情況對企業采取警示、通報批評、扣減下一年度工資總額預算指標、 按超發同比例扣減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等措施,并督促企業整改。
第二十條 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納入企業年度考核。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如遇國家有關收入分配政策調整, 以國家調整后的政策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國資委 2012 年發布的《金華市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 (金國資營控„2012‟83 號)予以廢止。